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制度
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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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验器材在使用、借用、保管过程中受到损坏和丢失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在教学和因公正常使用中受损以及在保管过程中因非人为因素受损,均视为自然损坏,经技术验证不予赔偿。
三、凡因违章操作损坏,人为有意损坏、借用损坏、管理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坏及丢失等均属非自然损坏,须按“损坏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四、损坏赔偿办法:
1. 教学使用中违章操作受损,可修复的个人赔偿维修费的50%,报废的赔偿折价后的50%;丢失的按原价或同种同质物品赔偿或按主任批示执行。
2. 借用损坏,借方应负责全部维修费;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中损坏或丢失,无法修复时须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或用同种同质物品赔偿;校内因公借用中损坏或丢失,无法修复时原则上应用同种同质物品赔偿或按主管院领导批示执行。
3. 人为有意损坏,根据情节报请学院给予处理的同时按当前市场价格的2~3倍予以处罚。
4. 管理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的损坏、丢失,根据损失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五、损坏赔偿需填写专用报赔审批单,经主任验证受损物品加注报赔意见并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后生效。赔偿款由会计室收缴并用作实验经费。无正当理由拒交赔款时由学院作处理。
六、在年度报废审批中发现属非自然损坏及非正常消耗而未报赔的,应进行追赔。
七、应赔偿而未作报赔处理的,管理员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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