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器材报废注销制度
一、凡已损坏而不可修复的仪器设备、已超使用期并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需办理报废手续。报废审批报告生效后将作为实验器材帐目注销凭据,同时履行帐面资产注销登记。
二、实验管理员依据清库对帐结果,将需报废的器材汇总后如实填写《实验器材报废审批报表》,并将本年度器材使用管理中的各种记录原件(含器材使用通知单、借用登记薄、损坏登记薄、报赔审批单等)作为附件,提交主任及上级审批。
三、需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留存,以供报废审批时作技术验证。
四、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仪器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核、废物回收利用以及丢失损坏仪器赔偿金的认定工作。
五、需报废注销的实验器材,经对报废审批报表审核,并对实物进行技术鉴定,确系合理报废且处理得体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签字后生效。
六、报废审核时,对报废审批报表中不合理的项目应予以追查,属非自然损坏或非正常消耗而未作报赔处理的要提出追赔。
七、报废审批结果要做出统计汇总表,经主任签字后交学院、校备案,属固定资产的要报送学院财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事宜。
八、已报废的仪器设备,经拆卸后的可利用部件、材料要重新加以利用,并将可用部件再行办理入库入帐手续。
九、实验器材报废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